米乐m6下载:【方针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米乐m6下载发布时间:2023-03-23 00:52:33 来源:米乐m6体育 作者:米乐m6体育下载(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 依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令的决议》批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购行为,进步政府收购资金的运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政府收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造,拟定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收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体安排,运用财政性资金收购依法拟定的会集收购目录以内的或许收购限额规范以上的货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收购,是指以合同方法有偿取得货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含购买、租借、托付、招聘等。 本法所称货品,是指各种形状和品种的物品,包含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造工程,包含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撤除、补葺等。 第三条 政府收购应当遵从揭露通明准则、公平竞赛准则、公平准则和诚笃信用准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选用任何方法,阻遏和约束供货商自在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收购商场。 第七条 政府收购施行会集收购和涣散收购相结合。会集收购的规模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会集收购目录确认。 归于中央预算的政府收购项目,其会集收购目录由国务院确认并发布;归于当地预算的政府收购项目,其会集收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的安排确认并发布。 第八条 政府收购限额规范,归于中央预算的政府收购项目,由国务院确认并发布;归于当地预算的政府收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的安排确认并发布。 第九条 政府收购应当有助于完成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方针,包含维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一)需求收购的货品、工程或许服务在我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许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第十一条 政府收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揭露发布,但触及商业隐秘的在外。 第十二条 在政府收购活动中,收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货商有利害关系的,有必要逃避。供货商以为收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货商有利害关系的,能够请求其逃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含招标收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赛性商洽收购中商洽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收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分是担任政府收购监督管理的部分,依法施行对政府收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政府收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收购活动中享有权力和承当职责的各类主体,包含收购人、供货商和收购署理安排等。 第十六条 会集收购安排为收购署理安排。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级政府收购项目安排会集收购的需求建立会集收购安排。 第十七条 会集收购安排进行政府收购活动,应当契合收购价格低于商场平均价格、收购功率更高、收购质量优秀和服务杰出的要求。 第十八条 收购人收购归入会集收购目录的政府收购项目,有必要托付会集收购安排署理收购;收购未归入会集收购目录的政府收购项目,能够自行收购,也能够托付会集收购安排在托付的规模内署理收购。 归入会集收购目录归于通用的政府收购项目的,应当托付会集收购安排署理收购;归于本部分、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施行部分会集收购;归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赞同,能够自行收购。 第十九条 收购人能够托付会集收购安排以外的收购署理安排,在托付的规模内处理政府收购事宜。 收购人有权自行挑选收购署理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为收购人指定收购署理安排。 第二十条 收购人依法托付收购署理安排处理收购事宜的,应当由收购人与收购署理安排签定托付署理协议,依法确认托付署理的事项,约好两边的权力职责。 第二十一条 供货商是指向收购人供给货品、工程或许服务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自然人。 收购人能够依据收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则供货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货商施行差别待遇或许轻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收购人能够要求参与政府收购的供货商供给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成绩状况,并依据本法规则的供货商条 件和收购项目对供货商的特定要求,对供货商的资历进行查看。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货商的身份一起参与政府收购。 以联合体方法进行政府收购的,参与联合体的供货商均应当具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则的条件,并应当向收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当的作业和职责。联合体各方应当一起与收购人签定收购合同,就收购合同约好的事项对收购人承当连带职责。 第二十五条 政府收购当事人不得彼此勾结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法排挤其他供货商参与竞赛。 供货商不得以向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赛性商洽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受贿或许采纳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中标或许成交。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收购货品或许服务应当选用揭露招标方法的,其详细数额规范,归于中央预算的政府收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则;归于当地预算的政府收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因特殊状况需求选用揭露招标以外的收购方法的,应当在收购活动开端前取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的赞同。 第二十八条 收购人不得将应当以揭露招标方法收购的货品或许服务化整为零或许以其他任何方法躲避揭露招标收购。 第二十九条 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货品或许服务,能够按照本法选用约请招标方法收购: 第三十条 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货品或许服务,能够按照本法选用竞赛性商洽方法收购: 第三十一条 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货品或许服务,能够按照本法选用单一来历方法收购: (三)有必要确保原有收购项目一致性或许服务配套的要求,需求持续从原供货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越原合同收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收购的货品规范、规范一致、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改动起伏小的政府收购项目,能够按照本法选用询价方法收购。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分预算职责的部分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分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收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分汇总。部分预算的批阅,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货品或许服务项目采纳约请招标方法收购的,收购人应当从契合相应资历条 件的供货商中,经过随机方法挑选三家以上的供货商,并向其宣布招标约请书。 第三十五条 货品和服务项目施行招标方法收购的,自招标文件开端宣布之日起至招标人提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一)契合专业条 件的供货商或许对招标文件作本质呼应的供货商缺乏三家的;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收购使命撤消景象外,应当重新安排招标;需求采纳其他方法收购的,应当在收购活动开端前取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或许政府有关部分赞同。 (一)建立商洽小组。商洽小组由收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奇数组成,其间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拟定商洽文件。商洽文件应当清晰商洽程序、商洽内容、合同草案的条 款以及鉴定成交的规范等事项。 (三)确认约请参与商洽的供货商名单。商洽小组从契合相应资历条 件的供货商名单中确认不少于三家的供货商参与商洽,并向其供给商洽文件。 (四)商洽。商洽小组一切成员会集与单一供货商别离进行商洽。在商洽中,商洽的任何一方不得泄漏与商洽有关的其他供货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商洽文件有本质性变化的,商洽小组应当以书面方法告诉一切参与商洽的供货商。 (五)确认成交供货商。商洽完毕后,商洽小组应当要求一切参与商洽的供货商在规则时刻内进行最终报价,收购人从商洽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依据契合收购需求、质量和服务持平且报价最低的准则确认成交供货商,并将成果告诉一切参与商洽的未成交的供货商。 第三十九条 采纳单一来历方法收购的,收购人与供货商应当遵从本法规则的准则,在确保收购项目质量和两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收购。 (一)建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收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奇数组成,其间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收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鉴定成交的规范等事项作出规则。 (二)确认被询价的供货商名单。询价小组依据收购需求,从契合相应资历条 件的供货商名单中确认不少于三家的供货商,并向其宣布询价告诉书让其报价。 (四)确认成交供货商。收购人依据契合收购需求、质量和服务持平且报价最低的准则确认成交供货商,并将成果告诉一切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货商。 第四十一条 收购人或许其托付的收购署理安排应当安排对供货商履约的检验。大型或许杂乱的政府收购项目,应当约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安排参与检验作业。检验方成员应当在检验书上签字,并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 第四十二条 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对政府收购项目每项收购活动的收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假造、变造、藏匿或许毁掉。收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收购完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收购文件包含收购活动记载、收购预算、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评标规范、评价陈说、定标文件、合同文本、检验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议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三条 政府收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收购人和供货商之间的权力和职责,应当按照相等、自愿的准则以合同方法约好。 收购人能够托付收购署理安排代表其与供货商签定政府收购合同。由收购署理安排以收购人名义签定合同的,应当提交收购人的授权托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规则政府收购合同有必要具有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 收购人与中标、成交供货商应当在中标、成交告诉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收购文件确认的事项签定政府收购合同。 中标、成交告诉书对收购人和中标、成交供货商均具有法令效力。中标、成交告诉书宣布后,收购人改动中标、成交成果的,或许中标、成交供货商抛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当法令职责。 第四十七条 政府收购项目的收购合同自签定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收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和有关部分存案。 第四十八条 经收购人赞同,中标、成交供货商能够依法采纳分包方法施行合同。 政府收购合同分包施行的,中标、成交供货商就收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收购人担任,分包供货商就分包项目承当职责。 第四十九条 政府收购合同施行中,收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品、工程或许服务的,在不改动合同其他条 款的前提下,能够与供货商洽谈签定弥补合同,但一切弥补合同的收购金额不得超越原合同收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政府收购合同持续施行将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两边当事人应当改变、间断或许中止合同。有差错的一方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供货商对政府收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能够向收购人提出问询,收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触及商业隐秘。 第五十二条 供货商以为收购文件、收购进程和中标、成交成果使自己的权益遭到危害的,能够在知道或许应知其权益遭到危害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以书面方法向收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收购人应当在收到供货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作业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方法告诉质疑供货商和其他有关供货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触及商业隐秘。 第五十四条 收购人托付收购署理安排收购的,供货商能够向收购署理安排提出问询或许质疑,收购署理安排应当按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则就收购人托付授权规模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货商对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的答复不满意或许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未在规则的时刻内作出答复的,能够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作业日内向同级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作业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议,并以书面方法告诉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能够视详细状况书面告诉收购人暂停收购活动,但暂停时刻最长不得超越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的投诉处理决议不服或许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逾期未作处理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 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应当加强对政府收购活动及会集收购安排的监督查看。 第六十条 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不得设置会集收购安排,不得参与政府收购项目的收购活动。 第六十一条 会集收购安排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收购活动的决议计划和施行程序应当清晰,并彼此监督、彼此约束。经办收购的人员与担任收购合同审阅、检验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清晰,并彼此别离。 第六十二条 会集收购安排的收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本质和专业技能,契合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规则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会集收购安排对其作业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训练;对收购人员的专业水平、作业实绩和工作道德状况定时进行查核。收购人员经查核不合格的,不得持续任职。 选用本法规则的收购方法的,收购人在收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收购成果予以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本法规则,要求收购人或许收购作业人员向其指定的供货商进行收购。 第六十五条 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应当对政府收购项目的收购活动进行查看,政府收购当事人应当照实反映状况,供给有关资料。 第六十六条 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应当对会集收购安排的收购价格、节省资金作用、服务质量、诺言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查核,并定时照实发布查核成果。 第六十七条 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对政府收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分,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收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收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政府收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收购活动,应当承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督查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收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的其他人员施行督查。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收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指控和检举,有关部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七十一条 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能够并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有关机关给予处置,并予通报: 第七十二条 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归于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置: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成果或许或许影响中标、成交成果的,按下列状况别离处理: (二)中标、成交供货商现已确认但收购合同没有施行的,撤消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认中标、成交供货商; (三)收购合同现已施行的,给收购人、供货商形成丢失的,由职责人承当补偿职责。 第七十四条 收购人对应当施行会集收购的政府收购项目,不托付会集收购安排施行会集收购的,由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止按预算向其付出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置。 第七十五条 收购人未依法发布政府收购项目的收购规范和收购成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第七十六条 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违背本法规则藏匿、毁掉应当保存的收购文件或许假造、变造收购文件的,由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十七条 供货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以收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载名单,在一至三年内制止参与政府收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十八条 收购署理安排在署理政府收购事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令规则处以罚款,能够在一至三年内制止其署理政府收购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十九条 政府收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形成丢失的,并应按照有关民事法令规则承当民事职责。 第八十条 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的作业人员在施行监督查看中违背本法规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八十一条 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对供货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行政处置。 第八十二条 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对会集收购安排成绩的查核,有虚伪陈说,隐秘真实状况的,或许不作定时查核和发布查核成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许督查机关对其担任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担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置。 会集收购安排在政府收购监督管理部分查核中,虚报成绩,隐秘真实状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峻的,撤消其署理收购的资历。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阻遏和约束供货商进入本地区或许本行业政府收购商场的,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职责人或许个人处置。 第八十四条 运用国际安排和外国政府借款进行的政府收购,借款方、资金供给方与中方达到的协议对收购的详细条 件还有规则的,能够适用其规则,但不得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峻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情所施行的紧迫收购和触及国家安全和隐秘的收购,不适用本法。 |